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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之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顺银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MA9YC4YG8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2号云峰商业大厦708号商铺-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2025)粤0114民初90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华之美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唯衣商贸有限公司,韩*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1082号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贵州雅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幻魅力洗衣液(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4.07.05),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查,样本的所检“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GZYJR01-2022《衣物洗涤剂》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该批次魔幻魅力洗衣液(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4.07.05)共生产18袋,委托加工价格为1.52元/袋,全部通过当事人拼多多店铺“洁世界洗护清洁旗舰店”对外出售,且无法召回,销售单价为6.99元/袋,经核算,涉案魔幻魅力洗衣液货值金额为125.82元,违法所得为98.46元。
当事人委托生产“总活性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魔幻魅力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和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无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委托生产“总活性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洗衣液,并处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46元;2.罚款80元。
8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