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7GB4PB4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大岗村前大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字〔2025〕50号
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经营者韩亮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询问得知,韩亮作为餐饮经营者,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仍未整改。同时韩亮承认了工作人员李彦华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事实。
2025年3月19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经营者:韩亮),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其警告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办理健康证明 、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上岗工作。2025年3月24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对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仍未进行整改。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责令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2
镇市监处罚〔2024〕139号
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韩亮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韩亮作为经营者,承认了自己采购食品仍未进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2024年6月12日,建平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 经营者韩亮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 经营者韩亮仍未进行进货查验。该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应予处罚。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6“一般”中”的裁量规定,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3
镇市监处罚〔2023〕68号
2023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建平乡韩家饭店 经营者韩亮采购食品时对多数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2023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韩亮仍未进行进货查验,其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