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龙凤桥边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寿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AJWH4C7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金沙县新化乡龙凤社区桥良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字〔2026〕17号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铁拳行动”相关方案在新化乡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金沙县龙凤桥边便利店进门右手边摆放散装食品处,有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永康市江南衡器厂,该秤上粘贴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0日,已超过检定周期,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合格印证及资料。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自述,其店之前每年都按时申请了检定,今年只是因家中事务繁忙所以未能及时申请检定。经查,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而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本年度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使用。
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便于当日下午及时将上述电子计价秤送去进行了检定,现已重新粘贴有效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金市监处[2023]306号
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陈寿艳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经过调查确认,该店经营正常,上述三款款化妆品都是当事人从金沙县购进的,“立白润之素健康净护洗手液”进货价19元/套,一套是2瓶,销售价25元/套,进货3套;“清扬去屑洗发露樱花沁爽型”进货价35元/瓶,销售价42元/瓶,进货6瓶;“樱花水柔香水手霜”进货价4.5元/瓶,销售价8元/瓶,进货5瓶。货值金额:25元/套*3套+42元/瓶*6瓶+8元/瓶*5瓶=36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会计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日常管理中疏忽了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检查,造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也对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4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在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31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5、《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金市监强字[2023]XH-25号)1份,证明扣押财物的情况;
6、《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JSJ[2023]XH-25号)1份,证明扣押财物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7、当事人进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