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乾生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艳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0399128806F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西侧(五岭机电大市场柏树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郴市监处罚〔2025〕148号
本案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营额为715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作为轴承经销商,明知上述轴承购进价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仍然采购并销售,其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金额较大,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本案案发前,当事人已就采购轴承的合同纠纷向公安部门报案,陈述其供货商未按约定向其供货,公安部门已立案处理,故本局对报案涉及部分轴承的来源和凭证予以采信,可认定该部分轴承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六、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107253元,并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84套。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84套
2.罚款107253元。
107253.00元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