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忠勇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JLLJ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7号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2层B2020-08(自贸区武汉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鄂0192民初74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友宁门业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4
(2025)鄂0192民初530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戴**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鄂0192民初6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丹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5
(2025)鄂0192民初2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鸿集采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5-07
(2025)鄂01民终72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乾山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5-06
(2025)鄂01民终584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4-25
(2025)鄂0192民初57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永达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3
(2025)鄂0192民初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4-14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2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3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永达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06
(2024)鄂0192民初34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吴**
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8
2022-09-12
(2022)鄂0192民初133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世纪奥通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6
2022-04-19
(2022)鄂0192民初3292号
合同纠纷
湖北十方合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持有《营业执照》、《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21年3月8日,当事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后开发建设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以南、高新二路以北、高科园一路以东、高科园二路以西的德商·彰泰·佳兆业翡丽天玺居住项目(以下简称:翡丽天玺项目)。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武房开预售【2021】464号)。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翡丽天玺”发布标题为“光谷再添一所新高中,华师一全面管理”的图文广告,广告中含有“翡丽天玺一站式教育资源环绕,距离光谷外国语学校步行15分钟的距离”的文字内容。2025年5月16,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图文广告。上述广告发布至删除期间累计浏览量431。上述图文广告由当事人委托武汉盛势互动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根据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与武汉盛势互动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策划推广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合同执行与收费标准”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2024】年【03】月【01】日起至【2024】年【08】月【31】日止月度服务费为【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当事人称,武汉盛势互动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按照月度服务费支付,没有单独按件核算,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该广告,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违法广告影响,处以罚款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武新市监处罚﹝2025﹞12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持有《营业执照》、《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21年3月8日,当事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后开发建设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以南、高新二路以北、高科园一路以东、高科园二路以西的德商·彰泰·佳兆业翡丽天玺居住项目(以下简称:翡丽天玺项目)。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武房开预售【2021】464号),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武房开预售【2021】641号),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武房开预售【2021】956号)。2024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的翡丽天玺项目售楼部内的沙盘中7#、8#、10#、11#楼模型上标注了“已完美售罄”或“售罄”的标志。据当事人自述,2023年12月,当事人在上述楼栋模型上标注了“已完美售罄”“售罄”的标志。2024年6月,当事人将上述楼栋模型上标注的“已完美售罄”“售罄”标志全部清除未再标注。2024年9月2日,经查询“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武汉德商荣和置业有限公司居住项目(德商·彰泰·佳兆业翡丽天玺)”楼盘表信息,上述楼栋均有商品房未出售。2024年11月24日,本局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武新市监协查【2024】71号),请该局协助调查翡丽天玺项目7#、8#、10#、11#楼商品房销售情况。2024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经该局调查,截至2024年12月18日,翡丽天玺项目7、8、10、11号楼存在未销售的商品房。2024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的翡丽天玺项目售楼部内展示标题为“稳健彰泰广西交付龙头企业”的展板广告,广告内容含有“32载深耕广西25城108盘”、“服务超60万业主”、“2023年广西交付实力企业大奖全年累计交付43盘138批次超4万套交付满意度98.86%,广西房企销售额、面积双第一”的文字及数据,没有表明相关数据的出处。上述展板广告由当事人委托武汉盛势互动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设计、武汉野马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于2024年3月5日展示在翡丽天玺项目售楼部内。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数据来源的证明材料,并撤除了该展板广告未再展示。...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标注“售罄”标志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状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二)、当事人发布内容使用数据没有表明出处的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该广告,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三)、当事人发布内容含有“不打折”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已改正,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万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违法广告影响,处以罚款420000.00元。
64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3
东新建管2023-014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行为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行为
3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