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少普镇首芬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首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L0GH9X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少普镇大雁煤矿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烟处〔2025〕第022号
2025年03月17日13时16分,我局机动专卖稽查中队执法人员罗辉(执法证号:24050452020)、郑居荣(执法证号:24050452027)、包欣(执法证号:24050452009),在对织金县少普镇进行市场检查时,在织金县少普镇大雁煤矿内“首芬杂货店”依法向现场负责人邱梅香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524109135,持证人:李首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AL0GH9XQ。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进门直行约1米处的柜台下面查获25条涉案卷烟,后在现场负责人邱梅香的带领下来到其经营场所右边第四间房,是其用来堆放卷烟的仓储点,经检查,在仓储点进门右手边查获用纸箱装好的堆放整齐的涉案卷烟7箱及查获用透明胶带缠裹成垛的涉案卷烟11垛,共计13个品牌861条,其中:芙蓉王(硬)262条;金圣(庐山)69条;白沙(硬)129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59条;大前门(短支)27条;白沙(硬红运当头)27条;白沙(精品)16条;双喜(硬金五叶神)20条;白沙(硬蓝尚品)2条;中华(硬)2条;双喜(硬经典1906)102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0条。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邱梅香,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无外单位执法人员参与,现场负责人邱梅香始终在场,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财物造成损坏或丢失。
经调查:当事人李首芬长期在湖南做生意,织金县少普镇大雁煤矿内“首芬杂货店”主要由其妻子邱梅香经营,被我局查获的该批违法卷烟是当事人李首芬的妻子邱梅香2025年3月12号下午从一名男子手中购进的,芙蓉王(硬)购进了262条,购进价格是230.00元/条,销售价格是250.00元/条,未销售;金圣(庐山)购进了69条,购进价格是65.00元/条,销售价格是70.00元/条,未销售;白沙(硬)购进了129条,购进价格是66.50元/条,销售价格是70.00元/条,未销售;白沙(硬精品三代)购进了159条,购进价格是138.00元/条,销售价格是150.00元/条,未销售;大前门(软)购进了27条,购进价格是65.00元/条,销售价格是70.00元/条,未销售;白沙(硬红运当头)购进了27条,购进价格是187.00元/条,销售价格是200.00元/条,未销售;白沙(精品)购进了16条,购进价格是65.00元/条,销售价格是70.00元/条,未销售;双喜(硬金五叶神)购进了20条,购进价格是125.00元/条,销售价格是140.00元/条,未销售;白沙(硬蓝尚品)购进了2条,购进价格是138.00元/条,销售价格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7570.00元)的9%处罚款12381.30元。
12381.30元
织金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