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耿氏干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永康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5MA70N8PT3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不罚〔2024〕33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良姜、白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当事人向供货方索取了购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在购进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良姜、白芷不合格。涉案批次良姜共购进5kg,购进价格为52元/kg,销售了5kg(含抽检人员抽检时按照零售价购买了检品1.5kg),销售价格为64元/公斤,货值小计320元;白芷共购进10kg,购进价格32元/kg,销售了10kg(含抽检人员抽检时按照零售价购买了检品1.5kg),销售价格为70元/公斤,货值小计700元。综上,认定涉案批次良姜、白芷的货值共计10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免予处罚。
0.00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