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巨成 | 注册资本:29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41290756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靖宇县靖宇镇河北二道街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9
(2024)吉0622民初3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孙**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吉0622民初9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王**
靖宇县人民法院
3
2019-11-13
(2019)吉0622民初1376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x**
靖宇县人民法院
4
2019-11-13
(2019)吉0622民初1376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刘**
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05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13-12-21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宇县人民法院
3
2013-12-21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靖宇县供水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0-13
(2021)吉0622民初9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4
2021-02-01
(2021)吉0622执异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16
2018-05-21
(2018)吉0622民初610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王**、***、王*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8
2021-02-01
(2021)吉0622执异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27
2021-03-25
(2021)吉06执复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16
2020-03-31
(2020)吉0622执33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与刘**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06
2019-12-26
(2019)吉0622执恢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04
2019-06-03
(2018)吉0622执5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3-14
2018-11-09
(2018)吉0622民初889号
劳动争议
胡**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07.08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05
2018-11-26
(2018)吉0622执5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6﹞210号(ZHZFZD)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在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白山政发〔2015〕14号),文件附件2.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已明令取消《白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白山政府令2011年第8号)的情况下,仍依据已失效的文件在2016年——2024年11月向靖宇县污水处理厂收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手续费680331.54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要求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36066.31元(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2016年——2024年11月共向靖宇县污水处理厂收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手续费680331.54元的0.2倍),上缴国库。
136066.31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靖市监处罚﹝2024﹞10号
经查明:1、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对50家单位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2、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对靖宇县交通运输局等50户未安装水表的单位,按人头和蹲位定量收取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每户每年收费总额不变。收费票据所显示的用水量,为收费总额除以单价,折算得出的用水吨数。依据《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生活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以表计量,分类别计费”、《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五条:“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吉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吉发改价格联【2021】1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C2020]129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的规定,城市供水应装表到户,抄表到户,以表计量收费。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使用公共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的规定,污水处理费由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数值为准。当事人对上述50户用水单位提供了供水服务,由于未安装水表,无法准确计算用水量及费用,无法计算多收价款,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
110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