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巨成 | 注册资本:29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41290756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靖宇县靖宇镇河北二道街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9
(2024)吉0622民初3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孙**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吉0622民初9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王**
靖宇县人民法院
3
2019-11-13
(2019)吉0622民初1376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x**
靖宇县人民法院
4
2019-11-13
(2019)吉0622民初1376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
刘**
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05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13-12-21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宇县人民法院
3
2013-12-21
返还原物纠纷
靖宇县供水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靖宇县供水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0-13
(2021)吉0622民初9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4
2021-02-01
(2021)吉0622执异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16
2018-05-21
(2018)吉0622民初610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王**、***、王*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8
2021-02-01
(2021)吉0622执异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27
2021-03-25
(2021)吉06执复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16
2020-03-31
(2020)吉0622执33号
追偿权纠纷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与刘**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06
2019-12-26
(2019)吉0622执恢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04
2019-06-03
(2018)吉0622执5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3-14
2018-11-09
(2018)吉0622民初889号
劳动争议
胡**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507.08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05
2018-11-26
(2018)吉0622执5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与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6﹞210号(ZHZFZD)
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在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白山政发〔2015〕14号),文件附件2.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已明令取消《白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白山政府令2011年第8号)的情况下,仍依据已失效的文件在2016年——2024年11月向靖宇县污水处理厂收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手续费680331.54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要求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36066.31元(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2016年——2024年11月共向靖宇县污水处理厂收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手续费680331.54元的0.2倍),上缴国库。
136066.31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