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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星鲜活禽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春芳注册资本:9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MRN7U6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屯里路79号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8
(2023)桂0103民初26220号
股东出资纠纷
南宁市红星鲜活禽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市东缙荷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农联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2
(2022)桂0103民初11086号
公司增资纠纷
南宁市红星鲜活禽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天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天佑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隆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华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5
2020-09-16
(2020)桂0103行审45号
行政处罚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红星鲜活禽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3〕403号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兴建的红星鲜活禽市场,2018年12月29日开业运营,设有摊位及公寓房共519间,其中:旱禽区有258间、新水禽区有79间、手工屠宰区有50间、B9屠宰区有7间、生活区公寓房有107间、配套商店有18间。2018年12月至2023年6月,当事人将公摊电费和供电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等糅合到电费单价中,以商业用电1.5元/度、生活用电1.3元/度的价格计收市场租赁方的电费,收支情况如下:1.当事人累计购电量7462571度,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支付购电款4742301.63元;2.各终端用电户分表累计用电量5055333度,累计缴纳电费5615177.5元;3.补收当事人子公司农联公司等用电户电费916922.20元;4.当事人自用电量(含公摊电量)为:242248度,自用应承担电费(含公摊电费)158773.12元。综上,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供电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的计算方法为:加收费用=收取各终端用电户总额(含公摊电费)+补收当事人子公司农联公司等用电户电费(含公摊电费)+当事人自用电费(含公摊电费)-支付电网电费总额(含公摊电费)=5615177.5元+916922.2元+158773.12元-4742301.63元=1948571.19元;在清退电费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发现旧档口有三户经营户补交电费遗漏未计入退费方案中,涉及应退电费金额6183.31元,故当事人违法收取的费用为:1948571.19元+6183.31元=1954754.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发出《退还多收电费公告》,自2023年11月8日起有序清退违法收取的费用,截至2024年5月6日,返还金额共计1927761.72元;另有部分经营户已撤出市场、无法联系,未返还费用共26992.78元。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为“第一次发现的”;鉴于当事人没有类案的行政处罚记录,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按照相关电价政策文件调整电费收费标准及计收方式,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组织相关人员核算应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自2023年11月8日起有序清退违法收取的费用,截至2024年5月6日返还金额共计1927761.72元;因客观原因未返还费用为26992.78元;当事人积极应退尽退多收电费的处理措施、结果得到投诉举报人及有关经营户的肯定与谅解;当事人为减轻经营户负担,原作为用电成本计入电价的电路设施维护等费用,清退多收电费后,当事人未重新向经营户收取;当事人2018年开业当年免收市场经营户1年租金,疫情三年期间给予商户减免租金共计1615万元,对稳定市场物价、提振经营户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事人因目前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及多年租金减免等因素影响,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负债率高,企业经营困难。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未返还的违法收取的费用)26992.78元; 2.处违法收取费用0.01倍的罚款:1954754.5元*0.01=19547.5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6540.33元(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肆拾元叁角叁分),上缴国库。
1954754.5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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