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宝芝林医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5MA44J8P61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嵩县伊东新区滨河大道与两程路交叉口东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调查,嵩县宝芝林医药超市在网上经营的网店:艾拉顿大药房旗舰店,于2026年3月24日开始经营,涉及药品种类212种,投入广告费用3041.95元;宝芝林医药专营店,于2026年5月开始经营,涉及药品种类67种,没有投入广告费用。该公司承认在网络经营药品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销售量,在宣传过程中没有与药品说明书一致,有夸大宣传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将网上药店展示页面截图打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该单位在2026年7月25日前改正,保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3.1.4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 罚款6083.9元。
6083.90元
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