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倾城时光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XQ10Y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号楼/单元15层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鄂01民特659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张**
武汉市倾城时光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6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倾城时光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工作。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倾城时光会员服务合同》,服务合同除了甲方信息、具体合同服务期限、服务期内推荐约见人选、合同服务费用及个别特殊签订补充协议外,大部分内容为当事人预先拟定的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2025年7月以来,当事人为了规范业务流程、保障业务顺利开展,规避法律风险,由当事人公司法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现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共分十一条,第一条服务期限及内容、第二条服务费用及过程、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免责条款、第六条保密条款、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第九条商业贿赂、第十条争议和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其他。其中,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第一条第②款:“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七条第③款:“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过错及法定情形,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则甲方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服务费退还规则如下:退费金额=用户实际支付金额-合同金额20%(违约金)-合同金额/次数使用次数。若服务期限届满,则乙方不再承担任何退费责任。”,该条款未区分乙方是否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也考虑到预付款消费中甲方(消费者)合理退款权,直接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及退款的主要权利。第五条第①款:“甲方在与乙方提供的会员交往中,应以审慎的态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款含有乙方一概免责内容,未区分乙方在推荐、信息审核方面是否存在过失,属于不合理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及风险提示义务。第五条第②款“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会员资料应以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为准,乙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无法对该资料的绝对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保证。”、第③款“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会员交往对象的会员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做担保性承诺,对于会员提供的资料乙方仅作形式上的审核。”,该条款乙方仅作“形式上审核”并声明无法保证资料真实性,却未明确在明知或应知资料虚假时的责任,实际上减轻了其对信息真实性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易使消费者在交易中面临虚假信息风险。第十条第①款“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维权的选择,且未明确仲裁费用承担及程序保障,可能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不便和额外负担,属于不当限制消费者争议解决方式。综上,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倾城时光会员服务合同》存在多项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合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排除/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及退款权利、免除/减轻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免除/减轻对资料真实性的审查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不当限制。另查明,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其均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消费者退费或解约的问题,并未按上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在其提供服务期间,也未发生过因审核不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综上,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使用主要用于规范双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力与义务,而非以相关格式条款进行营利获利,故无违法所得。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积极进行修订或删除,完善合同条款细节,制定新的消费合同。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