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欣康定烟酒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华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05Y0P30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康定路2号增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252号
当事人承认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海之蓝”白酒,被扣押的“海之蓝”白酒(42度,480ML,生产日期为2023011008,追溯码为H6060817537)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从个人手上收的,后用于经营。“海之蓝”白酒购入价格120元每瓶,销售价格160元每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0元。
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20002136号),鉴定结论:“2023年12月20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执法单位等人见证下,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鉴定),该批送鉴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询,“海之蓝”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33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4662735,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商标有效。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及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材料、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和执二罚告〔2023〕46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商品:1瓶“海之蓝”白酒;3.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