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1750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普惠街7号阳光新城A1区商住商业楼1楼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内0603民初5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康*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3
(2024)内0603民初3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那顺德力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8
(2024)内0603执71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2
(2023)内0602民初35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史**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7
(2023)内06民终7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13
(2023)内0602民初755号
社会保险纠纷
铁木尔巴特尔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7
2022-12-26
(2022)内0603民初114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8
2022-12-26
恢复原状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9
2022-12-05
(2022)内0603民初114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5
恢复原状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3
2022-09-06
(2022)内0603民初14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鹏飞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2-08
2023-12-06
(2023)内0603民初22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28
2023-12-06
(2023)内0603民初23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28
2023-12-13
(2023)内0603民初23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11-28
2023-12-19
(2023)内0603民初24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11-02
2023-11-20
(2023)内0603民初23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7-27
2024-01-29
(2024)内0603执71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中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4-06-30
2023-11-21
(2023)内0603民初23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乔**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6-22
2024-05-21
(2024)内0603民初5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6-20
2024-04-03
(2024)内0603民初3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那*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一稽罚﹝2026﹞21号
2023年2月,你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景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年限为2023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你公司从2025年2月开始用小规模纳税人-安享时光公司的名义收取景馨花园小区的物业费,并以安享时光公司名义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上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你公司在完成小区物业管理职责后,应收取小区物业费690,525.36元,应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你公司存在不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为:增值税39,08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8.02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你公司和安享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机读档案,用于证明你公司和安享时光公司的基础信息;证据2.景馨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用于证明你公司给景馨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证据3.景馨花园小区2025年物业费收入汇总表,用于证明景馨花园小区2025年物业费明细;证据4.景馨花园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用于证明欣苑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证据5.高晓丽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业务情况;证据6.税收完税证明,用于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预缴了增值税及附税;证据7.你公司2025年纳税情况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年税费缴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你公司不列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9,08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8.02元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金额0.5倍的罚款,即20,227.18元。
20227.18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5-27
2
鄂税一稽罚﹝2026﹞19号
2023年2月,你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景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年限为2023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你公司从2025年2月开始用小规模纳税人-安享时光公司的名义收取景馨花园小区的物业费,并以安享时光公司名义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上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你公司在完成小区物业管理职责后,应收取小区物业费690,525.36元,应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你公司存在不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为:增值税39,08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8.02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你公司和安享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机读档案,用于证明你公司和安享时光公司的基础信息;证据2.景馨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用于证明你公司给景馨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证据3.景馨花园小区2025年物业费收入汇总表,用于证明景馨花园小区2025年物业费明细;证据4.景馨花园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用于证明欣苑业务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证据5.高晓丽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业务情况;证据6.税收完税证明,用于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预缴了增值税及附税;证据7.你公司2025年纳税情况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2025年税费缴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你公司不列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9,08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8.02元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金额0.5倍的罚款,即20,227.18元。
20227.18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