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洁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兵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4HT21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城隍镇王集村荷沙公路以北西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414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涉案叉车检验合格后,30天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之规定,依法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综上,我们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处罚裁量基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准(试行)》第389项的从轻裁量阶次
12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