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新站镇玲玲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玲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CX1T9Q3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新站镇一街三委十字街综合楼2/4丘76幢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餐罚字【202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在蛟河市新站镇玉宾食杂店共购进6袋十水合碳酸钠(面碱),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5日,保质期18个月,在2024年1月8日,新站分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检查时1袋放在操作台上正在使用,剩余5袋存放在柜内。因当事人属于产品使用单位,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24 年1月8日,新站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新站镇玲玲早餐店检查发现6袋十水合碳酸钠(面碱),外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
当事人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行为案
2024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餐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产品6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