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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美华电动车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宁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A7LCRW2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富山路168号山圩商贸城2号楼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1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采购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后来后,因车辆的款式不符合群众的需求,就私下在网上采购了外壳、座鞍等新配件,然后对车辆进行改装,再摆放在营业场所内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 17761-2018判定:不合格。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南宁米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但未能提供供货商南宁米铃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采购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的进货票据。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南宁米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和对罗光宁的询问调查,1号车的购进价格为3362元,销售价格为3560元。2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592元,销售价格为2692元。3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800元,销售价格为3000元。4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301元,销售价格为2500元。5号车的购进价格为1946元,销售价格为2046元。6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096元,销售价格为2196元。7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592元,销售价格为2692元。8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743元,销售价格为2843元。9号车的购进价格为2168元,销售价格为2268元。本案货值金额为23797元,因车辆尚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
建议对涉案9辆电动自行车由办案人员监督当事人拆除加装、改装的部件,还原到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外观图片一致的状态,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改正未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的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改装、加装的零部件;2.罚款19037.6元;3.警告。
19037.6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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