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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超云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森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9UQKF3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荣昌东路12号(江荷明月)3-2幢3-2-601室601-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与龙游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浙江超云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小区45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工作人员徐某某在对该小区16-2-左(设备代码:3110*********053009),16-2-西(设备代码:3110*********053023)两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实际进行维保操作,仅通过其存放于车上的旧的电梯二维码登录维保系统,填写了维保记录,维保系统记录的维保时间分别为:16-2-左,2025年1月13日13时36分至14时09分;16-2-西,2025年1月13日19时33分至20时21分。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罚款肆万元,罚没款合计肆万零贰佰伍拾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罚款肆万元,罚没款合计肆万零贰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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