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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局直面包狼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凤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B5D087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阳光保险楼一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5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14年6月份当事人开始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阳光保险楼一号门市注册并经营了九三局直面包狼蛋糕店。主要就是蛋糕制作销售。2024年初,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其食品标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制作。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名为“老婆饼”的糕点配料表排列顺序是“面粉、牛奶、食用油、白砂糖”,而生产时食品加入量由多到少依次是“面粉、牛奶、白砂糖、食用油”。当日我局对该店该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嫩市监责改【2025】九044号),要求其立即改正,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依然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4.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门店牌匾照片和店内布局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门店处于经营状态; 5.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老婆饼”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当事人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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