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巍巍 | 注册资本:2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Q2N7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沙塘头路105弄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浙1081民初187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刘**,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浙1081民初11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杨**
温岭市人民法院
3
2024-08-27
(2024)川0104民初12458号
运输合同纠纷
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巴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9
(2024)浙1081民初2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毛**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4-06-12
(2024)浙1081民初4907号
运输合同纠纷
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茂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4-03-14
(2024)浙1081民初2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毛**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23-06-28
(2023)浙1081民初52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台州市韧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8
2022-07-20
(2022)浙1081民初59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新河营业部,童**
温岭市人民法院
9
2020-09-07
(2020)浙1081民初6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x**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10
2020-09-07
(2020)浙1081民初6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2
2020-10-16
(2020)浙1081民初6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与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8857.8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2
2018-10-29
(2018)浙1081民初8681号
定金合同纠纷
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镇下汇头村村民委员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14
2018-04-17
(2018)浙1081民初3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丁**等与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84号
经查实,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将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振新路的“温岭市新河镇 XH050907 地块建设项目”产出的建筑渣土交由未取得核准的颜岳清、袁新根、曹仁寿、陈恩辉、陶伟、汪正丽、毛青良、梁利君、张华炜、颜灵康、徐海华、陶普清、刘佩康、吴先富、陈先中、施书聪、李伯林、程子夫、应云前共19人处置。交由处置的渣土于同时期被以上19人倾倒至温岭市新河镇北闸村罗宝法卫生室北侧附近、新河镇渡首南村王氏宗祠东侧附近、滨海镇新湾村水洞口西北侧附近,滨海镇永进新村古文祠附近、滨海镇鑫港村祠堂里附近。其中,毛青良驾驶车牌号为“浙J1M29D”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5车次约175立方米建筑渣土;吴先富驾驶车牌号为“浙J9U9S8”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5车次约175立方米建筑渣土;陶伟驾驶车牌号为“浙J0P90P”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1车次约144立方米建筑渣土;刘佩康驾驶车牌号为“浙J038CM”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16车次约96立方米建筑渣土;李伯林驾驶车牌号为“浙J80LR3”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4车次约165立方米建筑渣土。陈先中驾驶车牌号为“浙J8M90T”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5车次约30立方米建筑渣土。徐海华驾驶车牌号为“浙JZ8M51”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9车次约63立方米建筑渣土。颜岳清驾驶车牌号为“浙J8H7M3”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8车次约40立方米建筑渣土。颜灵康驾驶车牌号为“浙JN20T7”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7车次约45.5立方米建筑渣土。应云前驾驶车牌号为“浙J7L3U9”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6车次约41.4立方米建筑渣土。程子夫驾驶车牌号为“浙C6TZ09”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9车次约60.3立方米建筑渣土。张华炜驾驶车牌号为“陕J257F1”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3车次约19.5立方米建筑渣土。汪正丽驾驶车牌号为“湘NG5686”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车次约13立方米建筑渣土。袁新根驾驶车牌号为“浙JR09E9”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7车次约45.5立方米建筑渣土。曹仁寿驾驶车牌号为“浙J2M87R”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1车次约6立方米建筑渣土。施书聪驾驶车牌号为“浙JA05K2”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2车次约12立方米建筑渣土。陶普清驾驶车牌号为“浙J2N69S”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1车次约6立方米建筑渣土。陈恩辉驾驶车牌号为“浙JV2H38”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1车次约6立方米建筑渣土。梁利君驾驶车牌号为“浙JS33S0”的轻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并倾倒1车次约6.5立方米建筑渣土,19人共计运输并倾倒约1149.7平方米建筑渣土。期间,“温岭市新河镇XH050907地块建设项目”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未核准以上个人及其车辆,故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约1149.7立方米。且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已与该项目施工单位台州银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同》,承担项目所有基坑土方工程的开挖与外运、桩头以及其他所有需外运的杂物的开挖、外运;以及办理与土方相关的消纳准运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包括手续费用)等内容,故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系施工单位。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200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27
2
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688号
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综合利用手续,于2025年7月16日至7月30日期间,擅自将温岭市新河镇XH050907 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温岭市城南镇龙潭村马杨溪附近的复耕地块上,共计倾倒109车次,其中浙JB9980倾倒2车次,浙JB1773倾倒8车次,浙J03837倾倒7车次,浙JB5373倾倒7车次,浙J37389倾倒9车次,浙JB9287倾倒6车次,浙JB8080倾倒10车次,浙JD5559倾倒8车次,浙J98899倾倒8车次,浙J39395倾倒7车次,浙JB9853倾倒5车次,浙JB9720倾倒9车次,浙JA2010倾倒8车次,浙J05892倾倒8车次,浙JH8009倾倒7车次。于2025年9月17日,擅自将温岭市新河镇XH050907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温岭市温峤镇江夏村上街工业区附近的农民建房区域,共计倾倒14车次,其中浙JB5373倾倒3车次,浙JB8080倾倒3车次,浙J98899倾倒3车次,浙J39395倾倒3车次,浙JB9720倾倒2车次。于2025年9月28日,擅自将温岭市新河镇XH050907 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温岭市新河镇屏上村委会西侧的空地,共计倾倒7车次,其中浙JB1773倾倒2车次,浙JB8080倾倒2车次,浙JB9853倾倒2车次,浙J05892倾倒1车次。当事人共计倾倒车次130车,车辆载货量为17.5立方米,故当事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共计2275立方米。温岭市新河镇 XH050907 地块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在2025年9月10日前约定的清运费用为600元一车,计违法所得600*109=65400元;2025年9月10日后约定的清运费用为420元一车,计违法所得420*21=8820元,总计违法所得共计74220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对倾倒在温峤镇江夏村上街工业区附近的农民建房区域的建筑垃圾(倾倒14车次)完成清理,于2026年1月10日对倾倒在温岭市新河镇屏上村委会西侧空地的建筑垃圾(倾倒7车次)完成清理;温岭市城南镇龙潭村因马杨溪沟渠修复及耕地功能恢复工程已完工,现场表层已被复耕土覆盖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74,220.00)
5300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6
3
台路政罚〔2025〕051920
张豪驾驶温岭市城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B9853重型自卸货车(4轴)载运渣土从温岭开往东部新区四街,于2025年12月9日14时5分,行经龙上线K6+8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岭南城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6.3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37吨。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贰拾伍元整。
7725.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