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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宜昌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成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4TQGX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街工农委(社保东一门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5〕164号
经查,涉案商品为商家在吉林省蓝绿酒业有限公司(原长春市蓝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的,共购进一箱共6瓶,自己喝了两瓶,卖给投诉人四瓶,已无库存,卖给投诉人每瓶160元,共收取640元,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3月31日15时40分33秒时投诉人购买上述商品时向该店转账的转账截图,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商资质,进货商提供的进购证明,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此案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640元,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
2025年4月1日,河北所接到吉林省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01002025040177903679),反映人称“在公主岭市宜昌酒行购买的特供酒,后经查该产品为特供白酒,根据相关法规禁止售卖,违反国家强制标准”。2025年4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春阳、刘涵来到公主岭市宜昌酒行进行执法检查,向现场负责人田成柱说明了来意,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田成柱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酒精度为39%vcl,净含量为500mL的榆树钱“特供白酒”,经询问核查,老板田成柱承认在2025年3月31日15时40分向反映人售出四瓶榆树钱“特供酒”,以每瓶160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取640元。同时反映人也向我局提供了商品图片及付款记录。商家可以提供进货商资质,由于进购时间比较久远,商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但可以提供进货商出具的进购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涉案商品为商家在吉林省蓝绿酒业有限公司(原长春市蓝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的,共购进一箱共6瓶,自己喝了两瓶,卖给投诉人四瓶,已无库存,卖给投诉人每瓶160元,共收取640元,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3月31日15时40分33秒时投诉人购买上述商品时向该店转账的转账截图,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商资质,进货商提供的进购证明,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此案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640元,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6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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