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献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6353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261号冷热链车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7
(2022)赣0111民初1818号
劳动争议
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
廖**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3
(2022)赣7101行初5号
土地征收
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人民政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5
2018-11-29
(2018)赣01民终231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1531.57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5
2018-08-03
(2018)赣0111民初1390号
侵权责任纠纷
黄**与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3053.5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9-11
2018-05-10
(2017)赣0111民初1471号
侵权责任纠纷
黄**与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青山湖区祥和商贸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高新营销服务部、陈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27
2017-05-09
(2016)赣01民终2036号
劳动争议
南昌鲜徕客食品有限公司、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高处罚〔2024〕1009号
自2023年5月28日开始至2023年11月,当事人陆续按《配料表》、《作业指导书》组织试生产“粗粮馒头”系列产品中的“黑米馒头”,直到2023年9月该产品相对稳定后开始生产“无糖豆浆馒头、黑米芝麻馒头、燕麦豆渣馒头、荞麦小米馒头”其他4个品种的产品;因产品试销反应不佳,暂时停止生产直到2024年4月份重启研发工作,继续开始“无糖豆浆馒头、燕麦豆渣馒头、荞麦小米馒头”的试产试销。因发现“无糖豆浆馒头”和“燕麦豆渣馒头”口感与外形均不佳,2024年5月份研发会议上决定结合前两款产品的优点在2024年6月推出1款新品“豆渣豆浆馒头”,并暂时停止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时,共试产了6个品种的粗粮馒头46次,每次生产过程时均按照《配料表》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生产,即在生产中均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
上述“粗粮馒头”系列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412”,是速冻面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当事人在生产中使用的添加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经查询上述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的使用范围包括风味发酵乳、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等12个食品分类中所规定的食品生产中,并未包括当事人所生产的“速冻面米食品”类“粗粮馒头”系列产品。当事人的生产行为,已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的食品。
经查,截止到2024年6月8日,共试产“粗粮馒头”系列产品46次,除28次试产成功各类产品(成品)共计2445袋(规格:320克/袋,40克*8个/袋,以下同)外,其他试产均未产出成品。上述2445袋产品的生产情况具体如下:(1)黑米馒头自2023年9月9日至今年6月8日试产8次共生产了1085袋;(2)无糖豆浆馒头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试产4次共生产了255袋;(3)黑米芝麻馒头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6月8日试产5次共生产了184袋;(4)燕麦豆渣馒头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5月4日试产4次共生产了456袋;(5)荞麦小米馒头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试产6次共生产了442袋;(6)豆渣豆浆馒头只在2024年6月8日试产1次生产了23袋。其中,2024年6月1至8日,共生产199袋(除检验、留样外,剩余169袋均为4号冷库内不合格产品未销售)。
上述全部2445袋成品中,除供出厂检验与留样用109袋、经自检或因冷库异常等已按不合格产品处理的540袋(含现场检查发现的208袋库存不合格产品),剩余1796袋全部以4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往两个合作试销点。其中销往南昌市东湖区早食达早餐店1315袋、南昌市东湖区鲜徕客早食达贤士二路店481袋,总销售金共计7184元。本案货值金额9780元,违法所得7184元。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