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印象瀑乡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良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6HP0RF4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骏生态文旅小镇A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查:一是当事人2019年5月13日成立至今,一直从事朱砂、土特产、国药、蜡染制品等旅游商品的销售,主要销售对象为旅行团游客。二是当事人与领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推广费”实质为“人头费”,目的是借助旅行社具有影响游客和当事人实现交易的职权或影响力,谋求更多与游客交易的机会,形成相较于其他购物店的竞争优势。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关于“人头费”构成商业贿赂的定性。三是领行公司按照协议向当事人经营的购物店输送游客实际发生,且当事人从输送的游客中获得交易机会并获利,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791.6元。四是截至案发,当事人还未向领行公司支付约定的相关费用。五是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良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通知》《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移交旅游购物场所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2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及调查审批程序。 证据四: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对领行公司法人代表皮志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领行公司提供给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的《易途旅行社管理系统 团队导游接团表》打印件1份共1页、《易途旅行社管理系统 导游报账表》打印件1份共5页、贵州领行旅行社业务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本局对付良余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领行公司曾于2025年3月5日组织编号为“黔行20250302-1”的旅游团到当事人经营的购物店购物,购物金额共计26480元,当事人与该旅游团游客交易行为属实。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开市监限提〔2025〕1号)本局对付良余第二次《询问笔录》;《大宁堂精品国药文化展览馆销售单》及对应的购物小票、电子发票的复印件7份,《大宁堂精品国药文化展览馆 产品质量保证(会员)卡》存根复印件7份;《重庆郡筹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郡筹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安宫牛黄丸、固本延龄丸、麝香牛黄丸及波波糖的进货数量、进货单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缴税情况。 证据六:《贵州领行旅游有限公司接团统计表》复印件1张、《来团登记单》(编号:0000150、0004802、0000915、0004277)复印件4份。证明2025年3月5日后,领行公司组织三个旅游团到当事人经营的购物店内旅游并消费。 证据七:当事人与领行公司签订的《安顺印象瀑乡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5年度合作推广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支付“推广费”的方式,实现获得更多游客数量与交易机会的目的。 证据八:国务院官网《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 )页面截图打印件2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号)打印件1份。
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5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