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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胡子阁副食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KYKBF8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梅园西街(鑫西盛南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当事人刘伟陵经营的陵川县胡子阁副食门市部,在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0日在陵川县汽车站的一个门市部以现金支付400余元的方式购进5个品种7条卷烟。分别是:好猫(金猴王)3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金圣(庐山)1条、龙凤呈祥(畅行天下)1条、延安(硬红)1条。 截至2025年1月13日陵川县烟草专卖局进行检查时尚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对以上7条卷烟进行了核价,市场价为43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0元,并附有《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山西省陵川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5个品种共7条卷烟的事实。 2.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陵川县胡子阁副食门市部(刘伟陵)在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0日在陵川县汽车站的一个门市部以现金支付400余元的方式购进5个品种7条卷烟,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截至2025年1月13日陵川县烟草专卖局进行检查时尚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由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的7条卷烟市场价为43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0元。 5.由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R-ZWE14250200072,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5个品种7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150元。
15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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