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金顺甲鱼养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昌贴 | 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L20307053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阳县山门镇屿边村建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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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农罚(渔业)罚﹝2025﹞第000011号
当事人平阳县某某甲鱼养殖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5月6日前完成改正,在2025年5月11日销售甲鱼时依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5月6日前完成改正,在2025年5月11日销售甲鱼时依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其行为被认定为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6“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故罚款幅度应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综上,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06-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