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国梁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556275114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街道岷山路658号万达广场一楼10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一罚﹝2025﹞13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相关税费1、2021年3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49.4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99元。2、2021年12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70.0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0元。3、2021年12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45.7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92元。4、2022年10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42.6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6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43元。5、2022年10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41.3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6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41元。6、2023年1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47.7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7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47元。7、2023年4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23.0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8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3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23元。8、2023年4月销售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应补缴增值税34.5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0.52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0.35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2:原始凭证复印件。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时间及金额。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税税额和滞纳金为0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354.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20元、企业所得税1808.71元,处以50%的罚款1090.72元。
1090.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