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69920775XQ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39号勒泰中心B座写字楼23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冀0108民初43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堃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冀0408民初1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邯郸市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年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8
(2024)冀1102民初45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皓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4-01
(2025)冀0491民初2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邯郸市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3-18
(2025)冀1002民初1750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廊坊润郡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5
(2024)冀0108民初63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巨力现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7
2023-03-09
(2022)冀0108民初99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8
2023-02-27
(2022)冀0108民初99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9
2022-12-09
(2022)冀0108民初99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内陆港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18
(2022)冀06民终52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7
2018-05-31
(2018)冀0402民初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120号
2023年8月1日,电梯使用单位三河星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久磐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上海东久磐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久磐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久磐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集采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协议自2025年4月1日生效,2025年12月31日结束,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委托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进行。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受总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对电梯使用单位三河星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25年8月25日21时16分至21时51分,当事人维保人员于*一人对电梯使用单位编号梯11冀J31152(23)的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完成后,当事人维保人员李**于当晚22时在维保记录中签字。因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服务集采合同》未对涉案电梯约定维保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500.00元。
3500.00元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衡市监处罚【2025】2473号
2025年5月13日,我单位收到交办函,其内容显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运维电梯(没有扫码维保)数量较多,请你局采取调取一个月之内视频监控、调取相关信息记录等方式对该维保单位开展核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运维的衡水市桃城区景和城-阅湾香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前改正完毕。
罚款4.0000万元
40000.00元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3
涿市监处罚﹝2024﹞98号
未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1.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2.罚款73000元整。
73000.00元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4
固市监处罚﹝2024﹞164号
2024年6月4日,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执法人员对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金地时代艺境小区进行现场检查,10点55分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该物业签约维保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12点10分该维保公司维保人员未能抵达现场。属于当事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未能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编号为固市监特令〔2024〕第00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此案报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6月5立案调查。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当事人接到故障通知后,未能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相关证据,此案事实己基本查清。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