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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194K74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08-28
(2021)黑0204执8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07
2020-11-13
(2020)黑0204民初9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07
2021-05-27
(2021)黑02民终6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4﹞10006号
经查,2023年11月31日,当事人与建华区永辰广告工作室签订《微信公众号代运行服务合同》,当事人付给建华区永辰广告工作室费用500.00元。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为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公众号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日常运行、内容更新、活动策划与执行、粉丝增长策略、数据分析与优化等。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了“眼部美学”医疗广告,内容有“双眼皮案例对比”字样与图片。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下架了上述医疗广告,本案广告费用为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6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线索一份,证明案件线索交办情况。 2、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时间、依据及内容。 4、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事实。 5、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于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许可资质及合法身份。 6、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建华区永辰广告工作室《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微信公众号代运行服务合同》及广告费用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佐证。
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2024-1
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车辆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
20000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