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194K740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08-28
(2021)黑0204执8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07
2020-11-13
(2020)黑0204民初9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07
2021-05-27
(2021)黑02民终6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北满鸿鹏医院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经查,当事人体检科服务台旁边设立的“健康证办理流程公示”易拉宝展架,被一个做体检的人不小心给撞坏,当事人工作人员把展架撤下修理,导致执法工作人员检查时无价格公示,2026年4月22日,实际体检2人(A类)体检费用100/人,本案违法经营额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2、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时间依据内容及时限;
3、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5、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6、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当天登记清单各一份;
7、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合格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体检科办理健康体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罚没款合计:700.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2024-1
齐齐哈尔北满鸿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车辆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
20000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