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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航天农贸市场管理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窦甫成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8B7KU3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缺口子路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5〕350号
经查,当事人农贸市场内正在使用的16个电表,用于市场内摊户电费贸易结算,电表名称:“CHNT”正泰牌DDSY666型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生产厂家名称: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目录范围内。当事人通过上述16个未经强制检定的电表为市场内摊户提供转供电服务,且电表表面未张贴任何检定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定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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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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