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杨光兵百货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光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8E314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房县城关镇环城路东(一中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4〕12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20日、2023年2月11日从襄阳火机总汇批发部购入假冒南孚电池,其中7#“南孚”电池以95元/盒的价格购进8盒(120粒/盒),共960粒,760元;5#“南孚”电池以98元/盒的价格购进16盒(120粒/盒),共1920粒,1568元;5#、7#“南孚”电池均按2元/粒价格零售,批发售价是1.75元/粒。2023年11月8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实名举报,称“我县辖区内有经营户涉嫌销售侵犯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系假冒南孚电池,请求调查处理”,我局遂指派执法人员到房县杨光兵百货副食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销售有5号南孚”电池190粒,7号“南孚”电池145粒,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2023南孚308203号),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上述未售的涉嫌假冒“南孚”电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假冒南孚电池的违法经营额为 5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你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5号“南孚”电池190粒,没收假冒7号“南孚”电池145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