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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学慧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57595818W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46号写字楼2层整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6
(2020)甘0104民初27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刘**,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0-08-13
(2020)甘0104民初1699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陈**
刘**,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0
2021-01-21
(2020)甘0104民初27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与刘**、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8
2020-08-26
(2020)甘0104民初1699号
恢复原状纠纷
陈**与刘**、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5号
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在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为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兰州康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整;合并执行:共处罚款人民币15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6800.00元
兰州市西固区消防救援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