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苏典乡湘源副食品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贤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MH0B51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盈江县苏典乡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盈市监处罚〔2023〕49号
经查明,2018年6月28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9月12日,依法延续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盈江县苏典乡街道从事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8月20日14时许,当事人在销售酒水活动中,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依法履行查验其身份信息义务,擅自向2名未成年人(密新顺、早宝福)销售罐装雪花啤酒并饮用。2023年8月21日,盈江县公安局苏典边境派出所在处理一起酒醉警情时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管辖权限,依法将案件线索及材料移送我局处理。期间,当事人共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罐装雪花啤酒3件,销价48元/件,销售金额1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整(144.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