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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58366313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南3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27
2016-06-27
(2016)豫0403行审67号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5-03-23
2015-03-23
(2015)平民二终字第11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杜**与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新)应急罚﹝2026﹞执一3号
2026年1月13日17时56分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储运车间筛分楼二楼南台破碎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6 年4月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平新政文〔2026〕2号),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的责任追究,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罚款由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2026年4月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平新政文〔2026〕2号)(复印件),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的责任追究 。 证据二:2026年4月2日新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请 示》(平新安防委办〔2026〕4号),证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对事故负有责任 。 证据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平煤股份〔2024〕219号)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王宏斌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厂长 。 证据四: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平煤股份〔2020〕40号)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胡建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机电副厂长 。 证据五:赔偿协议一份(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发生事故的违法事实 。 证据六: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负责人(厂长)王宏斌、机电副厂长胡建的询问笔录,证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七:王宏斌、胡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宏斌、胡建身份 。 证据八: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王宏斌为该单位执法文书签收人 等证据证实。
根据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 厂“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平新政文〔2026〕2号),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处人民币陆拾万(60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600000.00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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