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馨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3MA1538J6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白镇东林小区1号综合楼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市监处罚〔2023〕16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馨瑶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023年6月19日,城镇监管所接收消费投诉举报中心移交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单内容:在长白县馨瑶超市购买的口味王牌的槟榔过期了,举报商家售卖过期商品,希望监管部门查处商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馨瑶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的行政处罚原则,拟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馨瑶超市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馨瑶超市拟进行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3.2元。
100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