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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天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TN69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赵家街163、1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624号
经查, 事人于2015年6月1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在注册地从事各类香烟、“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销售,并在经营场所门头制作了“金鹿酒水超市”的店招。 ? ? 当事人2025年通过回收的方式从一位不知姓名与联系方式的人手中,购进了1箱“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规格为:500ml×6盒。购进价格为300元/瓶,共花了300元/瓶×6瓶=1800元,该箱“剑南春”白酒的箱体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512,经2026年3月19日,打假人员开箱逐一辨认,其中4瓶的生产日期与箱体相同,为20200512,另外有2瓶的生产日期为20230216。这6瓶白酒的防伪标序号及对应的生产日期为:①833970461985(20200512,1瓶),②194427501915957721(20230216,1瓶),③837976268595(20200512,1瓶),④833976408800(20200512,1瓶),⑤832910762963(20200512,1瓶),⑥194415298308487263(20230216,1瓶),购进后在店内销售。 ? ? 当事人于2025年通过回收的方式从一位不知姓名与联系方式的人手中,购进了1箱“五粮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6,购进价格为720元/瓶,共花了720元/瓶×6瓶=4320元,批号:8522373 7;生产日期:2025/1/22,购进后在店内销售。 ? ?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剑南春”白酒与“五粮液”白酒销售给了同一消费者,销售价格为“剑南春”:330元/瓶×6瓶=1980元,“五粮液”:760元/瓶×6瓶=4560元,两者合计:6540元。2026年3月7日,消费者投诉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门店处进行现场检查,扫描上述“剑南春”白酒箱体上商品条形码,显示“未找到相关商品信息”。扫描上述“五粮液”白酒箱体上商品条形码,显示“暂无相关条码信息”,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了退货退款并赔偿的处理,并制作了调解书。 ? ?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了第1047165号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的员工对扣押的“剑南春”白酒进行了现场辨认,出具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上的辨认结论为:“综上,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说明》上的内容为:“关于我司出具的《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10046号),辨认结论为:综上,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做补充说明如下:该辨认样品亦不是我司许可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的产品。”同时,张毅向我局提供了第1047165号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为“剑南春”。 ? ? 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白酒的外包装纸箱、单瓶白酒包装盒、瓶身、瓶盖上均使用了“剑南春”商标,外包装纸箱、单瓶白酒包装盒、瓶身上均写有“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销售上述“剑南春”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查明,“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 ? ? 2026年3月19日,我局联系了13878307号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对扣押的“五粮液”白酒进行了现场辨认,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证明书上的辨认结论为:“该样酒属侵犯我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样酒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剑南春”白酒1箱,“五粮液”白酒1箱。 。
8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2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346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4瓶剑南春酒(注册商标为剑南春,序号分别为802714189193、809695195491、801646763190、808608658876)、4瓶五粮液(注册商标为五粮液、生产批次为8521401 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待售的2瓶剑南春(注册商标为剑南春,物流码分别为968703210324 140980000000、967503210324 140950000000)、2瓶五粮液(注册商标为五粮液、生产批次为8521100 14)、6瓶国窖1573酒(其中,有4瓶的盒码为151908900604782396,有1瓶的盒码为00846037107736,有1瓶的盒码为09745237675118)、2瓶海之蓝(追溯码分别为G2A4A639165、G2A4A639026),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公司逐一鉴定,上述白酒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4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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