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西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忠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698479323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9号楼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赣0402民初53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9
(2024)赣0491民初5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西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中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2
(2023)赣0402民初57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九江西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九江九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5
(2022)赣0425民初16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九江西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贵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75号
1.当事人2025年5月8日前与九江市南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南湖物业管理的远洲国际小区的18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于2025年7月29日在省市监管局电梯维护保养抽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南湖物业使用的16台电梯半月维保记录的第10项填写与被抽查电梯不相符,16台电梯半月维保记录中第10项“紧急电动运行工作正常”维保公司在检查结论中均打勾,但当事人维保记录原始证据上都是打勾“√”上面有一斜杠“╱”,根据电梯的控制柜原理图和相关定期《检验报告》,均无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当事人陈述是在省局和浔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前改正,发现电梯无此项,在检查结论打的勾“√”上立即加划了斜杠“╱”。根据电梯的出厂合格证、电梯的使用登记证、电梯半月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对16台曳引乘客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在电梯维保记录中第10项:“紧急电动运行工作正常”检查结论项上打勾加斜杠的电梯(出厂产品编号)、设备代码及日期情况分别如下:(D6NF4506)311***********030089电梯、(D6NF4518)311***********030093电梯、(D6NF4517)311***********000079电梯、(D6NF4516)311***********030080电梯、(D6NF4503)311***********030083电梯、(D6NF4505)311***********030084电梯、(D6NF4504)311***********030085电梯、(D6NF4515)311***********030094电梯共8台分别在2025年5月13日、5月28日、6月12日、6月27日、7月12日、7月27日;(D6NF4512)311***********030081电梯、(D6NF4514)311***********030082电梯、(D6NF4511)311***********030086电梯、(D6NF4513)311***********030087电梯、(D6NF4520)311***********030091电梯、(D6NF4519)311***********030092电梯共6台分别在5月12日、5月27日、6月11日、6月26日、7月11日、7月26日;(D6NF4508)311***********030088电梯在5月13日、5月28日、6月12日(显示电梯维修缺配件停用)、6月27日、7月12日;(D6NF4509)311***********030090电梯在2025年5月13日、5月28日、6月12日、6月27日、7月12日、7月27日。当事人维保上述电梯的费用是3600元/台/年(核计300元/台/月,150元/台/半月),当事人的维保上述电梯次数费用总计为7200+5400+600+900=14100元(计算:8×6×150+6×6×150+4×150+6×150); 2.当事人维保的上述16台远洲国际小区电梯无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在维保记录第10项“紧急电动运行工作正常”检查结论后面打勾加斜杠,共计94次维保记录检查结论填写打勾加斜杠。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到南湖物业进行调取监控视频,查看当事人对电梯的维保情况,均无法调取上述电梯的维保视频,已被新视频覆盖。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3.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五台九江理工学院电梯(梯11赣GN00382、梯11赣GN00383、梯11赣GN00386、梯11赣GN00387、梯11赣GN00803)存在对重油杯无油的问题,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4.涉案上述九江理工学院电梯电梯的维保费用为单次150元/台; 5.当事人向于2025年12月8日提交了九江理工学院电梯电梯的维保问题的《整改报告》,附有8张图片,证明当事人已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4〕64号)之答复意见:“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务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务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7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75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