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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玉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754407640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长埭村柯村4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2024)闽0782民初37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李**
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说茗家茶业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
2022-06-15
(2022)苏0312民初530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徐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1-07
(2021)沪0115民初9638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上海正龙茶叶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1
(2021)沪0115民初9638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环盛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1-11-09
(2021)浙0106民初38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宿迁玺铂珑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1-09-23
(2021)浙0106民初38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宿迁玺铂珑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1-06-07
(2021)浙0106民初38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宿迁玺铂珑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8
2020-01-02
(2019)浙0110民初16842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19-09-24
(2019)京0102民初3230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4
2022-05-23
(2021)沪0115民初9638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17
2019-12-09
(2019)浙0110民初168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09
2019-09-17
(2019)浙0106民初7614号
劳动争议
徐**、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48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在舟山“华之友超市”里占有各种茶叶售卖份额,在明知生产许可明细表内没有茉莉花茶生产品类情况下,擅自伪造冒用广西横县杰龙茶厂为生产者,生产地址:横县横州镇长江路。并于2024年12月1日,生产了20包,净含量125克,总共5斤,其产品成本价格为每包12.50元;2025年05月28日,生产了15罐,净含量75克,总共2.25斤。其产品成本价格为每罐10元。上述产品销售给舟山“华之友超市”分别是: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125克的每包15元人民币;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8日,净含量75克,每罐12元人民币。上述产品超市分别销售了,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125克的两包;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8日,净含量75克2罐。其余由舟山“华之友超市”全部退还给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20日进行了销毁处理。经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有以下2种违法行为违法:(1)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标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均为伪造和冒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2)当事人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诚恳,主动接受调查询问,主动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单、发货、退货单等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条件。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违法行为一,没收违法所得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80元人民币;共计489元人民币;二、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捌拾玖元(1048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有以下2种违法行为违法:(1)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标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均为伪造和冒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2)当事人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诚恳,主动接受调查询问,主动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单、发货、退货单等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条件。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违法行为一,没收违法所得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80元人民币;共计489元人民币;二、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捌拾玖元(1048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48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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