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宁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NKTXX8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嘉康路9-12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26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西安市未央区宁通水产品批发部是当事人的下级经销商。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以365元/件的价格销售160件“楚宁通油炸液氮小龙虾”产品至西安市未央区宁通水产品批发部,收货款58400元。2026年2月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该批“楚宁通油炸液氮小龙虾”产品的标签标识上印制的保质期不一致,保质期为12个月,1箱保质期为7天。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580元/件的价格销售30件“楚宁通龙虾尾”至西安市未央区宁通水产品批发部,收货款17400元。2026年2月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该批“楚宁通龙虾尾”产品有4箱产品无标签标识。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025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270元/件的价格销售20件“楚宁通鲜冻龙虾尾”产品至西安市未央区宁通水产品批发部,收货款5400元。2026年2月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该批“楚宁通鲜冻龙虾尾”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12月26日,其中14箱产品的外包保质期为18个月,内袋保质期为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开展产品召回工作,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销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涉案产品生产制造成本明细表及涉案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楚宁通鲜冻龙虾尾”产品货值金额为54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上述无标签的“楚宁通龙虾尾”产品货值金额为232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三项合计22240元,上缴国库。
2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