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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宸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8MA37UP9E2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招贤大道160号湾里新经济产业园1栋105-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湾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购进车身反光贴30米长50卷、25米长60卷,2025年7月21日再次购进30长50卷,总计160卷,进货价分别为30米长9.5元/卷、25米长8元/卷;经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售出车身反光贴30米长20卷、25米长11卷,共31卷,售价均为23.8元/卷,货值金额为3808元,违法所得为459.8元,车身反光贴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产品种类:车身反光标识),需进行强制认证,该款产品印有CCC s认证标志,认证号:C000352,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认证认可服务公共信息平台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车身反光贴实际并未经过认证,当事人作为经营主体,对自身销售的产品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认证证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责任和义务,故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和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依法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身反光贴30米长80卷、25米长49卷,合计129卷;二、没收违法所得459.8元;三、罚款3808元,罚没共计4267.8元。
3808.00元
湾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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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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