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时一尚男人城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7J606F0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益民购物广场三楼中岛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8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在哈尔滨马克威市场,以邮寄的方式购进,以每件25.00元的价格购进印有“始祖鸟”商标标志半袖4件,在龙江县时一尚男人城服装店进行销售,经营者无法提供出上述商品的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书,据当事人陈述,购进上述商品时,不知道是注册商标的商品,供货商拒绝提供资质及相关手续,截止被发现,上述商品尚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强制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购进和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
7.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对龙江县时一尚男人城服装店所销售的带有“始祖鸟”商标标志半袖的鉴定结果。
8.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书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龙江县时一尚男人城服装店所销售的带有“始祖鸟”商标标志半袖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