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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柏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杰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12MAEDEER1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吾悦广场四楼403展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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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同日经审查核准,取得《行业综合许可证》,并通过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活动,同时在线下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购进“早苗复配糕点乳化剂”(食品添加剂)一桶,购进价格为149元/桶,用于相关食品生产加工调试,2026年2月,当事人恢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但因食品安全管理疏忽,未重新配置、使用食品添加剂专用贮存专柜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导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2026年3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另查明,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吾悦广场四楼403展位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柏云食品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添加剂未使用专用贮存设施贮存,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曾于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因食品添加剂未使用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被本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鄂州市监处罚[2025]149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接受本局处罚后因短期内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擅自将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予以撤除。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和未使用专用贮存设施贮存的违法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使用专用贮存设施贮存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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