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国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1MA0877PC9Y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乡新立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92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布洛芬混悬液2盒;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拟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布洛芬混悬液2盒;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26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