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爱浓日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A56PD7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尖山区政府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4]4号
2023年11月10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双尖检意[2023]2号)。内容:“我院受理犯罪嫌疑人刘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佳明知其销售的“黄金玛卡”保健食品中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仍将该保健食品售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本案中考虑到刘佳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已对刘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建议贵部门对刘佳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训诫,开展法律教育。”
经现场核实,涉案人刘佳与爱人于洋在尖山区西平行路店三利市场对面的尖山区政府楼的一楼开了一家日用品商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营业执照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爱浓日用品商店,经营者:于洋。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爱浓日用品商店登记状态存续中。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16日,一消费者到尖山区西平行路店爱浓日用品商店购买“黄金玛卡”保健品,消费者回家服用后有心脏难受、头晕等不良反应,随后报警。刘佳销售的“黄金玛卡”保健品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与消费者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消费者谅解。当事人在2022年5月份以后就已经不再售卖保健食品。
2023年12月14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将扣押物品(“黄金玛卡”保健品一盒)移送至双鸭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市监执食二强〔2023〕2号)、《财务清单》(双市监执食二财〔2023〕2号)。
经调查,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黄金玛卡”保健食品中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将该保健食品售卖他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此批次“黄金玛卡”保健品共2瓶,1瓶售出,售价80元/瓶;另1瓶扣押。共计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察意见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不起诉决定书及刑事侦查卷宗,证明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黄金玛卡”保健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经营者身份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市监执食二强〔2023〕2号)、《财物清单》(执食二财〔2023〕2号)、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情况;
7.经营者于洋及其妻子刘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刘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家庭现实困难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本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