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湖北)康养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明杰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MA49MM1X9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八仙观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当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参苓益生素”包装袋内容涉嫌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证:当事人从参苓益生素厂家湖北药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10箱参苓益生素(1箱/6盒,1盒/10袋),每箱400.00元,共计44000.00元,向田芳销售了31箱参苓益生素,每箱1200.00元,共计37200.00元;2023年11月18日向温芳芳销售了3箱参苓益生素,7500.00元;12月6日向韩荣鑫销售了10箱参苓益生素,25200.00元,2024年1月15日销售了3箱参苓益生素,7500.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的化妆品(洗发露),经查证:“温芳芳提供的温芳芳和韩荣鑫转账明细及说明”,韩荣鑫于2023年11月10日向田芳购买了3瓶洗发露,共计200.00元。经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在清隐会所现场检查时,发现2瓶洗发露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洗发露是田芳从当事人处购买,购买价格为20.00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洗发露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信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查证:“温芳芳提供的温芳芳和韩荣鑫转账明细及说明”,韩荣鑫于2023年9月30日通过田芳向张家森购买了丹药1袋,约500克,10000.00元,2023年11月13日向田芳购买了2粒排毒丹,2023年12月02日购买了5粒排毒丹,2023年12月15日向周明杰购买了丹药1袋,约500克,10000.00元,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清隐会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处存放有17粒“排毒丹”,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田芳所售排毒丹是从道森公司购进,每粒30.00元,“丹药”是张家森从钟祥老百姓洪福大药房购买的麻仁丸,“排毒丹”是从十堰市宏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二分店购买的麻仁润肠丸,经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排毒丹”样品检出了麻仁润肠丸的对应特征。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通神散”,经查证:“温芳芳提供的温芳芳和韩荣鑫转账明细及说明”,当事人将“通神散”作为食品销售给田芳、韩荣鑫和温芳芳,田芳2023年10月19日从道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杰处购买,购买价格是180.00元/瓶,购买了10瓶,1800.00元;2023年11月28日温芳芳从周明杰处购买了3瓶通神散,每瓶200.00元,共600元;2024年1月15日韩荣鑫从周明杰处购买了10瓶通神散,每瓶200.00元,共2000.0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在清隐会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清隐会所存放有田芳分装后的68瓶“通神散”,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排毒丹”、“丹药”、“通神散”未进行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证采购、销售记录,故参苓益生素货值金额为77400.00元(1200.00元/箱X31箱+7500.00元/3箱+25200.00元/10箱+7500.00元/3箱=77400.00元),违法所得为58600.00元([1200.00元-400.00元]X31箱+7500元+25200.00元+7500.00元-[400.00元X16箱]=58600.00元);“丹药”货值金额为20000.00元,违法所得为20000.00元;“排毒丹”货值金额为720.00元(30.00元/粒X24粒=720.00元),违法所得为720.00元(30.00元/粒X24粒=720.00元);“通神散”货值金额为4400.00元(1800.00元+600.00元+2000.00元=4400.00元),违法所得为4400.00元,洗发露货值金额为100.00元(20.00元X5瓶=100.00元),违法所得为无法计算,总货值金额为102620.00元,违法所得为83720.00元。
1、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8600.00元,二、处罚款387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没款合计97300.00元;2、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720.00元,三、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没款合计170720.00元;3、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三、罚款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00.00元;4、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5、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9420.00元,三、处罚款1907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70120.00元。
380400.00元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