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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好好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6PJTNQ2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瑞社区长水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5〕766号
当事人销售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0264)“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 mg/kg,实测值:0.043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依法向该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No:20250264)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经营者未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上述涉案产品“马铃薯”购进了50公斤,购进价是1.8元/公斤,销售价是2.5元/公斤,违法所得是125元。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3078)“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 mg/kg,实测值:0.31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5日依法向该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No:20253078)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店未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上述涉案产品“螺丝椒”购进价是5元/公斤,共购进了15公斤,销售价是6元/公斤,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308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4 mg/kg,实测值:0.16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5日依法向该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No:20253080)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店未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上述涉案产品“芹菜”购进价是5元/公斤,共购进了11公斤,销售价是6元/公斤,违法所得66元。
当事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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