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南州壹加壹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国良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347065452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桃溪园第3幢一单元4号门面、第4幢一单元8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5
(2020)黔2701民初414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王*
黔南州壹加壹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发[2024]0139号
经查,当事人2015年6月26日依法注册登记,主要从事游泳、健身服务。当事人共经营有三家店面,为桃溪园店、西苑店、七街店,三家店分别办理有《营业执照》,其中西苑店、七街店是当事人将其员工登记注册作为负责人和经营者,实际管理和提供服务三家门店为一个整体,由当事人统一管理。 当事人在2023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1100元终身卡活动、2023年10月期间开展终身卡二期1199元活动、2023年11月期间举行双11狂欢终身卡升级活动(最低保证使用3年、4年不等,满期限后打卡继续使用,未达到打卡要求支付80元次月激活继续使用),以上活动均由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此外还有月卡300元、季卡400-500元、半年卡600元、年卡999元等收费类别。消费者在办卡后与当事人签订《壹加壹游泳健身会所入会申请表》、当事人出具《壹加壹游泳健身会所收款收据》,其中《壹加壹游泳健身会所入会申请表》背面为会员入会协议,第1条内容为“如本会所原因无法继续营业,会所将按平均比例退还会员剩余会费。”。 2023年11月29日西苑店关门,关门后在经营场所大门处张贴有关门公告,告知消费者到桃溪园店或七街店使用会员权益;2023年12月14日七街店关门,关门后在经营场所大门处张贴有关门公告,告知消费者到桃溪园店使用会员权益;2024年1月4日桃溪园店被都匀市人民法院查封。在上述三家店相继关门停业后,我局于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上陆续接到关于当事人关门停业后要求当事人退款或继续提供服务的投诉,部分消费者直接到达我局反映情况。 在当事人关门停止经营、消费者进行投诉需要当事人继续提供服务或退回预付款后,当事人未采取任何与消费者达成退款或者继续提供服务的措施,也未出面与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与协商。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在拘留所与刚释放的何红贵(占股90%,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见面,督促其至我局接受询问,该份笔录做完后,何红贵至此未曾出面处理退费事宜,处于口头回应消极应对状态,也不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2024年2月28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当事人继续提供服务或退回消费者预付款相关事宜的《调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期间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其称人在外地无法到场配合,其股东何红贵在微信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曾出面配合我局进行调解和调查。 由于当事人经营收取预付款为终身会员活动,无法对消费者实际接受服务剩余天数和剩余余额进行计算,且当事人从消费者投诉至今,未曾出面进行配合调查和调解,经营情况无法进行核实,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另查明,当事人股东何红贵,曾任成都市力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希时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上述两家公司已停止经营。上述两家公司与当事人经营项目相似,收取预付款后提供健身场所服务或教学服务,并且突然闭店后因未退回预付款产生消费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何红贵因相同原因6次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上述两家公司因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后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
警告#罚款25.0万元#
250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匀﹞文综罚字﹝2023﹞04号
2023年5月16日15时30分,都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文简称本机关)依法对黔南州壹加壹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游泳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证照情况,游泳馆泳池现场救生设施及救生人员,安全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查看并与负责人赵宗平核实,该场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救生员仅有1人在现场,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且场所内所张贴救生员名录及照片与实际不完全相符;二是安全生产资料缺失。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匀)文检(勘)字〔2023〕04-1号)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于5月17日到执法大队做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赵宗平对《现场检查笔录》((匀)文检(勘)字〔2023〕04-1号)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都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07-07
3
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6号
2023 年5月24日11时,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黔南州12345 举报投诉平台转接的事项称“在沙包堡街道淘溪园壹加壹游泳馆消防不过关”的问题,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的游泳健身馆为黔南州壹加壹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消防手续,举报投诉内容属实,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场所面积较小600平米,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停产停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符合法定减轻情节
给予黔南州壹加壹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都匀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