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白葵酱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NL5UU3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5幢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02号
2025年2月20日,本局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0810号,经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宾川县白葵酱菜摊经营的小米辣(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ɡ/kɡ,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48,检验依据:GB 5009.34-2002(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0811号,经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宾川县白葵酱菜摊经营的香脆八宝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0.1,实测值: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4日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0810号,№:SC20250081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经营者有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脆八宝菜是2024年12月31日从大理兴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1袋,每袋100斤,进价4元/斤,进货款40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96.38斤,获得利润96.38元。2025年1月13日抽检了3.62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18.1元,获得利润3.62元。小米辣是从昆明仁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8袋,每袋10斤,进价4元/斤,进货款32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76.38斤,获得利润76.38元。2025年1月13日抽检了3.62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18.1元,获得利润3.62元。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酱腌菜)和香脆八宝菜(酱腌菜)已销售完。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600元。(两项合计645元)
6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45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脆八宝菜是2024年12月31日从大理兴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1袋,每袋100斤,进价4元/斤,进货款40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96.38斤,获得利润96.38元。2025年1月13日抽检了3.62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18.1元,获得利润3.62元。小米辣是从昆明仁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8袋,每袋10斤,进价4元/斤,进货款32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76.38斤,获得利润76.38元。2025年1月13日抽检了3.62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18.1元,获得利润3.62元。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酱腌菜)和香脆八宝菜(酱腌菜)已销售完。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罚款500元。(两项合计680元,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罚款500元。(两项合计680元)
5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