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汉区讯达易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欢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DCBCBM4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妙墩小区B栋2单元1楼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96号
2025年5月4日,当事人从广东独到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旅行充电器(A14Pro)5个,购进单价为16元/个,销售单价为56元/个,当事人未查验该款旅行充电器的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7月2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江汉区讯达易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旅行充电器(A14Pro)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该标准是电子产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标准,针对电击、着火等6类危险源设置了系统的安全要求,电能量源的防护、电气间隙是保障消费者避免电击、设备着火风险的关键项目。依据《武汉市手机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机构向其邮寄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目前,当事人共销售该充电器4个,销售货值金额为224元,违法所得160元。经营场所内留存的1个被抽检人员封存的产品,已被依法扣押。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旅行充电器(A14Pro)、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元,共计360元。
2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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