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泰华家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云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D56057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家和路1111号-5(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6)浙0503民初1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泰华家木业有限公司
吴**,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0
(2026)浙0503民初1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泰华家木业有限公司
熊**,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6-05-07
(2026)浙0503民初1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泰华家木业有限公司
熊**,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3
(2026)浙0503民初1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泰华家木业有限公司
吴**,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32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抽检的样品名称是强化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执行标准是GB/T18102-2020,生产厂家为湖北拜尔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mm:1230*210,样品质量等级为合格品E1级,抽样数量2包(12片/包),其中备样数量1包(12片/包),抽样基数68包。2025年11月25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5J01013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中甲醛释放量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我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强化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出不复检,对抽查结果无异议。该批次强化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共进货68包,1包无偿提供用于抽样,剩余均已售出。该批强化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进货价为16元/平方,销售价为20元/平方。货值金额为4215.4元,获利830.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4215.4元,没收违法所得830.7元,合计罚没款5046.1元(大写:伍仟零肆拾陆元壹角),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4215.4元,没收违法所得830.7元,合计罚没款5046.1元(大写:伍仟零肆拾陆元壹角),上缴国库。
4215.4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