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宁利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玉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5M347WX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大岭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34号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诊疗服务,其使用的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标签标示康沐,型号:601A,产品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82081342,产品标准号:苏械注准20182081342,Ⅱ类设备,电源电压:220v±22Y,输入功率:S150VA,生产厂家:江苏嘉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90501,生产日期:2019.05.10,使用期限5年,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从京东平台康沐医疗器械官方旗舰店购进上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共购进2台,价格为88.2元/台,货值金额为176.4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使用上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编号19050845)给患者做雾化治疗使用,使用时上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已超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收费35元,除此日期之外没有给其他患者治疗使用过上述过期的医用压缩式雾化器。综上,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缩式雾化器的事实成立。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用压缩式雾化器2台。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南西卫医罚告〔2025〕43号
南宁利民诊所自2023年8月起将口腔科室出租给周永券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00元;2.罚款人民币204000元
204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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