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旭东 | 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5673447966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柳树街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包**,冯**,姬**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新0205民初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梦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0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姬**,包**,冯**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8
(2025)新02民终446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查汗·托呼塔尔,巴塔·托呼特,巴义尔·托胡特,艾利玛·托胡塔尔,女德兰·保拉,乌兰·托胡特,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27
(2025)新0205民初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三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6
2025-02-25
(2025)新0205民初2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家宁配售电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刘*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7
2025-01-08
(2024)新0205民初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4
(2024)新0205民初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新0205民初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17
(2024)新0205民初1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普罗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1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普罗云科技有限公司;普罗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冯兰芳;姬兴旺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2
2025-09-30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4)新0205民初1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普罗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普罗云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5
2022-03-10
(2022)新02民终7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586298.1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1
2021-12-27
(2021)新0205民初89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7201.6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09
2020-01-19
(2020)新0205民初11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红杨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28
2019-04-18
(2019)新02民初3号
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艾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乌市监处罚(2024)5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及龙达公司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利益,但在我局发现后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有效地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没收扣押的涉案财物共计19袋(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4)。 2.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虽然违法时间持续较长,但在我局发现后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有效地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10000.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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